2007年6月19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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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一个案子当作一次考试
判决书出现错别字法官就得吃罚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本报讯  余姚市法院的法官张杰对前几天刚刚经历的那一场“考试”记忆犹新,考官给他的评语尤其让他记忆深刻:庭审应变能力还有待加强;法言法语使用得还不够溜;法槌使用得还不是很到位……眼下,一场针对35周岁以下年轻法官进行的案件庭审质量评查活动正在余姚法院展开。就在不久前,省高院向全省法院下发了《案件质量评查办法(试行)》,为全省法院案件质量评查管理提供了首份统一的规范性文件。
  《案件质量评查办法(试行)》一共6章25条,并附有一份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和认定标准。该“办法”不仅明确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包括各类案件的程序、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,还明确了评查方式、差错评定和责任承担以及奖惩等问题。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和认定标准则从案件审理的程序到实体,再到法律文书的制作等进行了更细致的规范。比如法律文书中出现数字、文字错误,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就属于一般差错,对此书记员、主审人、审判长、审核人都要根据过错情况承担相应责任。
  “我们已学习过了,感觉要求更高了,压力也更大了。”桐乡市法院乌镇法庭法官陆克非说,虽然“办法”出台前,桐乡法院也有自己的质量评查办法,但省高院出台的“办法”显然要求更高、更规范。就评查方式而言,常规评查是法院一直在做的,但除此之外,“办法”还规定了专项评查和重点评查,评查方式更全面更客观。
  省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陆永棣介绍说,案件质量评查早在10年前就有法院开始实践,并逐渐在全省推开,尤其基层法院在抓案件质量上有很多典型。余姚法院曾两次在全国性的会议上介绍这方面的经验。
  丽水莲都区法院多年前就在抓案件质量上出了一个狠招,其中就规定法律文书错一个字扣100元奖金。该院的法官告诉记者,规定一出,所有法官都不敢有一丝马虎。
  陆永棣说,案件质量并不仅仅体现在案件最后的结果上,它还受审理程序、法律文书甚至法官的一句话等许多因素的影响。案件质量评查就是对审判整个流程进行监控,此次统一规范的终极目的就是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,努力做到“不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”。
  桐乡法院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,他们将根据新“办法”的规定,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更完善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。
  新一轮的案件质量提升在全省法院开始了。